华体会线上平台-华体会(中国)校企合作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指导思想
为深化产教融合、校企合作,规范校企合作项目管理,完善项目管理平台,促进合作项目质量提升,形成促进项目建设的激励机制,发挥校企合作对办学活力、人才培养质量和社会服务能力提升的重要作用,结合学校工作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合作原则
校企合作遵循依法实施、平等自愿、互惠互利的原则,坚持育人为本,贯彻国家教育方针,致力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,实现合作双方共同发展。
第三条 合作内容
校企合作是指企业与学校在人才培养过程中,就专业(课程、教材、基地、教学资源)建设、实践教学、就业创业、科学研究、技术服务、员工培训、教师实践、合作办学、文化交流等领域开展的合作,建立起为促进人才培养服务的、可持续发展的紧密合作关系。
第四条 合作要求
1.合作单位必须是进行了工商注册或事业登记的法人单位,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和较好业绩,具有较高合作诚信度。
2.合作项目要能促进教学、科研水平提升,带动学生实习实训、招生、就业良性循环,适应社会需求和学校发展需要。
3.拟引进的合作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环保要求。
4.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作单位或合作项目不予引进:
(1)与学校发展不匹配的项目。
(2)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、材料、工艺、技术的企业或项目。
(3)人员多、能耗大、物流量大的大型生产企业或项目。
(4)对在校师生安全存在隐患的企业或项目。
(5)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的项目。
(6)有关法律、法规禁止的项目。
第二章 组织管理
第五条 组织机构
学校成立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,学校党委书记、校长任主任,其他校领导任副主任,产教融合发展中心、教务处、学生处、财务处、科技外事处、人事处、招生就业处、国有资产管理处、继续教育学院等部门及其它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。主要负责产教融合的战略规划、政策研究、宏观指导与综合协调工作,研究决定产教融合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。
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,办公室设立在产教融合发展中心,产教融合发展中心、教务处、科技外事处、招生就业处、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为成员单位。
各教学单位指定一名中层副职领导干部负责产教融合、校企合作工作的实施与开展。
第六条 产教融合发展中心的职责
产教融合发展中心统一组织、协调产教融合、校企合作的各项工作,主要职责如下:
1.负责拟定学校产教融合、校企合作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。
2.负责产教融合、校企合作管理制度建设。
3.负责推动学校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联系和合作,争取合作项目及资金支持。
4.负责推动学校加强与行业组织、企业单位的联系及合作,推动产教融合、校企合作项目的开展。
5.负责学校产教融合、校企合作的项目管理。
6.负责组织综合性合作协议签订及重大活动开展。
7.负责学校产教融合、校企合作的资料管理及档案建设。
8.负责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。
9.负责河南国防科技工业高等职业教育集团秘书处工作。
10.负责产教融合、校企合作网站的建设与维护。
11.负责产教融合、校企合作工作年度总结及考核、评价。
12.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第七条 其他部门在校企合作中的职责
1.教务处职责
(1)负责校内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。
(2)负责学生在合作单位顶岗实习教学管理。
(3)负责校企合作课程的开发与实施。
(4)负责组织并指导各教学单位与企业共同制定订单培养、工学结合等人才培养方案。
(5)负责推动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和教育教学改革。
(6)负责推进行业企业文化进入课程。
(7)负责制订和完善适应开放办学的教学管理制度。
2.财务处职责
(1)负责核算校企合作项目的运行成本。
(2)审查校企合作项目运行收入分配方式的合理性及财务管理。
3.人事处职责
(1)负责组织学校教师到企业挂职锻炼。
(2)负责企业教师到学校兼职期间的管理。
(3)负责企业教师到学校兼职期间的薪酬核算及发放。
(4)负责推动校企双师素质教师队伍建设。
4.科技外事处职责
(1)负责面向合作企业开发和推进横向课题。
(2)负责面向合作企业提供技术服务。
(3)负责促进科研成果转化。
(4)负责推动学:汀耙淮宦贰毖叵吖一虻厍咝:推笠到薪涣饔牒献。
5.招生就业处职责
(1)负责引导学生到合作企业就业。
(2)负责合作企业的就业基地建设。
(3)负责校企合作创新创业项目的开发和建设。
(4)负责校企合作间的招生、招工一体化工作。
6.国有资产管理处职责
(1)负责校企合作校内工作场地、设备的管理与监督。
(2)负责项目终止时固定资产(包括捐赠仪器设备)的清理与回收管理。
(3)负责校企合作中涉及场地、设备等学校资源的成本核算及效益审查。
(4)负责校企合作中涉及场地、设备等学校资源的审批,统筹项目所需资源。
7.继续教育学院职责
(1)负责对合作企事业单位职工提供继续教育。
(2)负责对合作企事业单位职工提供技能培训。
(3)负责对合作企事业员工提供职业技能鉴定。
8.其他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校企合作的有关工作。
第八条 教学单位在校企合作中的职责
各教学单位是校企合作工作的主体,是具体实施单位,要将校企合作与人才培养、学生就业、创新创业、科学研究、技术服务等工作有机统一,积极谋划和推进本单位校企合作工作,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的日常管理。其主要职责如下:
1.负责制定本单位校企合作年度工作计划、制定适合人才培养需求的校企合作方案,探索订单培养、现代学徒制、合作办学等多元化校企深度合作模式。
2.负责联系合作企业,引进合作项目,进行项目申报及项目实施等工作。
3.负责拟定《校企合作协议书》。
4.负责督促项目负责人按计划实施,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。
5.负责向产教融合发展中心报备相关材料。
6.负责按规定统筹协调本单位校企合作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。
第三章 项目管理
第九条 管理形式
校企合作实行“项目管理”制度,学校对项目实施目标管理,实行立项、审查、批准制度。
第十条 项目的申报与立项
1.代表学校承担校企合作项目的各单位组织项目负责人填写《校企合作项目立项申请书》,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,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,报备产教融合发展中心办理立项手续。
2.产教融合发展中心对校企合作项目进行审核,并将合作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重大项目。
(1)一般项目是指不占用学校资源、不需学校投入经费、无经济运作的,由一个教学单位独立完成的实习、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或订单班等项目。
(2)重大项目是指占用学校资源范围广、数量大,或者学校投入经费的项目,或由两个及两个以上教学单位参与合作的项目,由产教融合发展中心指定单位组织实施。
一般项目由产教融合发展中心组织专家评审,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立项;重大项目由产教融合发展中心组织专家初审后,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批准立项。
第十一条 合同管理
1.凡批准立项的校企合作项目,校企双方应签订合作协议,承担校企合作项目的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加强日常管理。
2.《校企合作协议书》由承担项目的单位负责拟定。一般应具有以下基本内容:
合作项目名称和合作范围;合作目的和合作目标;合作方式和合作具体内容;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;合作企业投入方式和投入装备、技术的明细清单;合作项目占用学校资源(房屋资源、设备资源、动力资源、人力资源等)的明细清单;基本配套设施;运行成本承担方和承担责任;合作项目开放服务收入的分配方案和财务管理;合同终止条件及违约责任等。
3.承担校企合作项目的单位按照《华体会线上平台-华体会(中国)合同管理办法》规定与合作单位签订《校企合作协议书》。
4.《校企合作协议书》签字盖章后,项目实施单位、产教融合发展中心、学校档案室各保留一份,涉及财务和资产管理的,增加两份原件分别报备财务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。
第十二条 过程管理
1.《校企合作协议书》签订后,承担该合作项目的单位,应在一个月内启动项目。
2.承担校企合作项目的单位要加强对项目运行的管理、指导和督促检查,要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必要条件。
3.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应经常性到合作企业实地走访、调研、交流,及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。
4.《校企合作项目立项申请书》即是《校企合作项目立项任务书》,与《校企合作协议书》一同作为项目组织实施检查验收的依据,项目实施过程中,产教融合发展中心将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督查。
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
1.校企合作项目合同期满,承担项目的单位应向产教融合发展中心提出验收申请,填写《华体会线上平台-华体会(中国)校企合作项目验收报告》,同时提供项目合作成果材料。
2.项目验收由产教融合发展中心组织实施,主要通过听取汇报、查阅资料和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,项目验收结束后,相关材料由产教融合发展中心存档。
3.验收结论分为“通过验收”“不通过验收”两种。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的项目,实行一票否决制,按“不通过验收”处理:
(1)未按照《校企合作项目任务书》、《校企合作协议书》中规定的合作内容实施。
(2)预期成果未能实现。
(3)提供的材料数据不真实、不完整。
第四章 激励及责任追究
第十四条 激励机制
学校每年召开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作总结会,对当年的产教融合、校企合作工作进行总结,对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,并与年终处室绩效考核、个人职称评定及评优挂钩。
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
1.未经立项,擅自以学校名义私下与企业进行合作,由此造成恶劣影响者,学校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,造成经济损失的,依法承担赔偿责任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2.校企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,项目负责人未按协议履行职责或合作内容发生重大变化,未书面通知产教融合发展中心,造成的后果由项目责任人承担。
3.对校企合作工作中推诿的部门或个人,由学校通报批评;对由于不照章办事,工作不负责任,以权谋私,给学校造成损失的部门或个人,学校给予相应处分并进行经济处罚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校内各单位与相关行业、企业在合作办学、合作育人、合作就业、合作发展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。
第十七条 学校与国(境)内外政府部门、国际组织、社会组织、自然人的合作,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由产教融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。